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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5/2/26 17:58:00

一个是酒鬼酒一个是酒鬼花生,原以为两家公司会实现“花生配酒越吃越有”的互惠互利的局面,同是“酒鬼”两家却闹起了官司。

据了解,酒鬼酒产地湖南,在中国白酒12大香型中馥郁香型为酒鬼酒所独创,品牌曾荣获法国波尔多世界酒类博览会金奖、中国十大文化名酒等称号。

而被告四川某公司系酒鬼花生开创者,经过多年品牌积淀该公司已将酒鬼花生打造成为知名商品。

从品牌来看,两者均是各自领域佼佼者,但在商标保护问题上还得用法律来说话。

为了商标,酒鬼酒一纸诉状就把四川某公司告上法庭,原因是后者申请了“酒鬼”商标用在花生、瓜子等商品上。

此“酒鬼”非彼“酒鬼”

检索中国商标网发现,四川某公司先后提交2件“酒鬼”商标,指定使用加工过的花生;加工过的瓜子等第29类商品上。

其中年6月所提交的第号“酒鬼”商标(诉争商标)为两家公司争议焦点。

酒鬼酒公司在年10月及年9月先后提交“酒鬼”商标(引证商标),分别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和第30类糖;饼干;糕点等商品上。

虽同为“酒鬼”,但两家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类别有所不同。

“酒鬼”告“酒鬼”

其实,酒鬼酒和酒鬼花生商标争议由来已久,经过三轮鏖战才终于有了眉目:

第一局:商评委曾认定,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间不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诉争商标未构成侵犯酒鬼酒公司商号权益。

此外,目前无充分证据证明“酒鬼”已成为用于“加工过的花生”等商品行业的通用名称。

酒鬼酒不服此裁定,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。

第二局: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,首先,“酒鬼”为汉语固有词汇非酒鬼酒公司原创;无证据证明四川公司存在恶意注册商标意图。

其次,诉争商标已使用15年之久且已为成都市著名商标,该商标与四川这家公司间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,且为相关消费者所认可。

再次,白酒和花生虽都为食品,但在功能、用途、生产部门等存在较大差异,无证据表明引证标和诉争标共存会引起误认。

最后,在无实际利益可能受损的情况下,基于商标注册的行政信赖原则,诉争商标应予以保护。

二审有果,维持原判

酒鬼酒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,遂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。

北京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:“酒鬼”一词非酒鬼酒公司独创,“酒鬼花生”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。

此外,两家公司分属湖南和四川,无证据表明两家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存在利益冲突。

故维持一审判决,驳回酒鬼酒公司上诉。

酒鬼酒公司近年来商标维权动作频繁,足可见其公司对“酒鬼”商标的重视程度。

商标可以认定为企业形象的一种展示形式,随着市场竞争白热化,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也应该日渐加强。

一则,保护商标就是保护企业的信誉和形象,二则,在品牌营销中,商标被比作商品的“门面儿”,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信赖程度和购买欲。(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截图及网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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